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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指导标准即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0:01 云南日报

  核心提示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根据国家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水工作的要求,我省制定出《2005—2007年云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指导标准(含污水处理费)》,并从即日起施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指导标准为每立方米2.00元—3.50元。同时规定,对社会困难群体要采取帮扶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提高水价要召开价格听证会

  按省政府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水价改革工作(指导标准详见附表)。昆明、玉溪等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在今年内抓紧推进水价改革;其他列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名单的40个县(市、区)应在2006年内适时推进水价改革;试点名单以外的县也应在2007年底以前逐步推进水价改革。

  省政府同时要求,各地在推进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用水户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对社会困难群体要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在推进整个价格改革中,要优先考虑水价改革方案,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在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前,要严格履行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用水攀升影响供水成本波动

  据省水利厅的相关资料显示,我省全年供用水量逐年攀升,用水消耗呈大幅上涨势头。从河道外用水量来看,去年全省河道外用水量147亿立方米,与供水量持平。其中,生产用水量133亿立方米,占河道外用水量的90.5%;生活用水量13亿立方米,占8.9%;生态环境用水量1亿立方米,占0.6%。

  昆明市河道外用水量最大,为20亿立方米,除保山市外,各州、市河道外用水量均比上年增加。从用水消耗量来看,去年全省用水消耗量85亿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消耗量77亿立方米,生活用水消耗量7亿立方米,生态环境用水消耗量1亿立方米。

  大幅攀升的供用水量,直接影响到供水成本的波动,因此,控制供水成本不合理上涨,对稳定水价至关重要。

  城市供水推行社会平均成本定价

  据省发改委制定的《实施意见》规定,城市供水要推行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原则,加强定价成本及费用的考核,建立定价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供水企业成本不合理上涨,城市供水能力建设过度超前的问题。

  核定供水价格时,原则上应按不低于供水设计能力的60%计算水量,分摊折旧费用。严格控制“产销差率”。在调整供水价格时,年供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产销差率不超过18%;年供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到1亿立方米的,产销差率不超过16%;年供水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产销差率不超过15%。

  与此同时,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上游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调整情况,综合供水企业正常运营、改造管网和计量系统以及合理盈利等因素。在综合供水价格低于去年全省平均水平的县级城市,各州市在实施水价改革时优先安排。

  此外,杜绝农业用水乱收费等现象,努力减轻农民实际水费负担。在取消不合理加价、降低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加强农业水费收取工作。

  李惠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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