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房贷不应收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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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0:53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央行明年1月1日将开始执行新利率,由此引发了不少消费者提前还清房贷。提前还贷,这个被多数人认为是信誉良好表现的行为,现在却遭遇到了一些银行的红牌警告。中消协有关负责人昨天明确表态,提前还房贷银行不应收违约金。 记者获悉,上海市工、农、中、建、交、招商、光大、上海银行8家银行将逐步对住房贷款中提前还贷的“违约”行为做出“惩罚”,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业内人士透露,北
昨天,中消协投诉部主任王前虎告诉记者,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明确有提前还贷要付银行违约金约定的,作为借款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违约金,现在银行单方面要收取违约金,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是完全有权拒绝支付的。 王主任表示,消费者提前还贷不是违约,而是诚信。消费者在金融政策的变化下,提前还贷是一种积极的履约行为。在法律上,贷款利率的提高对于原合同而言,是一种情势变更,这种情况下提前还贷,是消费者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不应视为违约。所以银行的格式合同不能有提前还贷要收取违约金的条款,否则应视为无效。 网络编辑:李亚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