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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杀黑老大主犯被判死刑法庭审理认为其为私怨,非“为民除害”,“万人签名”不能成为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2:07 生活报

  身为民警的广东四会市“黑老大”当街被杀,轰动一时,凶手梁金国一度被部分四会市民视为“除暴安良”的英雄侠士。18日,该案在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于此案在当地极受瞩目,因此吸引了大批群众前来听审。一审判决:主犯梁金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梁建文和谭凯信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3年。梁金国父亲表示一定要上诉:“希望给儿子一个改造机会。”被误伤的中学生获赔1725元,对判决结果感到意外:“我早就原谅他了,没想到会判死刑。”

  被告梁金国绰号“牛希国”,23岁,广东四会农民。2001年3月21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枪杀黑老大案”发生后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8月,为逃避身为警察的“黑老大”龙杰锋手下的追杀,梁金国纠合梁建文、谭凯信密谋杀害龙杰锋。今年2月24日晚,梁金国从谭凯信处获悉龙杰锋的行踪后,带着“雷鸣登”猎枪,由梁建文驾驶摩托车,追上龙驾驶的黑色凌志车,梁金国向驾驶室连开3枪,致龙杰锋头部中弹死亡。

  在审判过程中,辩方律师曾向法庭出示“万人签名”的特殊证据。梁金国的辩护律师邵树强认为,梁金国虽然杀人,但有自首情节,而龙杰锋对梁金国存在追杀,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梁才选择了杀人。此外,他认为梁金国杀人是违法的,但梁的杀人在客观上不仅为百姓除害,也为公安机关摧毁“龙兴社”黑帮团伙做出了重大贡献。

  主审法官:针对此前“联名上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很多人说梁金国是为民除害,但事实上,梁金国杀害龙杰锋与龙杰锋作恶多端没有因果关系,东河边的事怎么能扯上西河边呢?”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梁枪杀龙并不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或是出于路见不平的义愤,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两股黑恶势力为非法利益冲突的结果。因此,龙杰锋及其手下欺压其他群众,以及人民群众对“龙兴社”的怨恨,与被告人梁金国枪杀龙杰锋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对被告人被从轻处罚的理据。据此,梁金国和梁建文当庭提出上诉,谭凯信表示服判。

  判决书以四大理由驳斥了“为民除害”的说法:

  其一,梁金国在2000年因赌场的非法利益冲突,砍伤了“龙兴社”黑老大龙杰锋的两个手下,此举直接导致了龙杰锋对梁金国的报复。

  其二,梁金国朋友的项链被龙杰锋的手下抢走后,不是采取正当的手段报警,而是采用所谓“讲数”的方式处理,导致双方发生斗殴,使龙杰锋对被告人的仇怨加深。

  其三,梁金国杀害龙杰锋并不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

  其四,梁金国在解决与龙杰锋及其手下的矛盾冲突上,采用的均是主动的暴力行为。为杀龙杰锋,事前经过密谋,不惜重金购买猎枪,作案时连开三枪致龙死亡,足见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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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杰锋和“龙兴社”

  ●1997年,龙杰锋进入广东省警校学习,1999年8月加入公安队伍。与此同时,龙杰锋带着罗源的一帮兄弟出来“捞世界”,以龙杰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罗源帮”初步形成。

  ●2000年10月28日,龙杰锋在龙华夜总会出警,行凶致被害人死亡。“龙华夜总会”故意伤害案后,确立了龙杰锋在四会黑势力中的“核心领导地位”,“龙兴社”逐步成立。为了争夺利益,“龙兴社”先后非法购买了刀具、枪弹等武器,与其他黑恶势力打架斗殴20多起,致5人死亡。为了笼络人心,龙杰锋及“龙兴社”对一些因违法犯罪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药费或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2000年起,“龙兴社”秘密地在四会东城、大沙、姚沙等地开办地下赌庄,牟取暴利数十万元。

  ●2004年5月起向广宁县多名贩鱼个体户收取保护费十多万元;还向四会市区多家娱乐场所、酒吧收取保护费近十万元。

  ●2005年2月24日,龙杰锋被梁金国枪杀。

  ●2005年3月,警方摧毁“龙兴社”。

  ●2005年4月4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24枪杀案”犯罪嫌疑人梁金国、梁建文、谭凯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

  ●2005年5月,四会市检察院对涉嫌包庇以龙杰锋为首的“龙兴社”黑社会团伙犯罪的原四会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国阳、原四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股股长张伟洲分别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新快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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