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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被双开 检方已立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2:5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0月20日消息 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成为山西省第一个落马的省级高官。

  昨日,全省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动员大会通报了去年以来我省三起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除侯伍杰外,邵建伟和武保安案件涉案人数、金额之大也是我省前所未有的。

  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在任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为时任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邵建伟谋取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提供帮助,收受邵建伟10万美元、一块价值58320港元百达菲利牌手表和两万元礼金,收受他人价值8万余元的60件礼品。对此,今年7月中央纪委常委会决定并报中央批准,给予侯伍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其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并于今年9月罢免其省人大代表资格。

  原临汾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邵建伟在任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局长、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杏花岭分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为暴力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买官卖官,利用提拔、交流、调整干部之机大肆敛财;收受贿赂,利用私营企业主希望得到“关照”的心理,索娶收受十多名私营企业主大量钱、物;还以竞选太原市公安局局长需要资金为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多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涉及赃款折合人民币共480余万元。今年1月,邵建伟被罢免省人大代表资格,6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鉴于其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原翼城县委书记武保安在任翼城县县委书记9个月的时间里,借县级领导班子换届和县直部门、乡镇班子调整选拔任用干部之机大肆卖官,先后收受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主贿赂款88.8万元,在其个人财产中还有406万余元、美金8万余元来源不明。去年6月武被罢免省人大代表资格,同年1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现武保安已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受贿所得88.8万元以及非法所得406万余元、美元8万余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省委主要领导告诫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严格自律,做到任何事情都不放松,讲原则、守规矩;在任何环境下不放松,慎行、慎友、慎独;任何环节不放松,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任何年龄都不放松,不要有最后捞一把的错误思想。

  另悉,从现在起到年底,警示教育系列活动将在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展开。当前,我省要着重查处买官卖官、贿选案件以及官煤勾结案件。

  ·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被罢免人大代表职务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公告,宣布依法罢免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山西省十届人大代表职务。

  现年60岁的侯伍杰,盂县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6年入党,1967年参加工作,先后任吕梁地委组织部副部长、长治市委副书记、阳泉市委书记、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等职。去年12月,因涉嫌受贿,构成严重违法违纪,侯伍杰被停职并立案查处。

  因侯伍杰系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山西省人大代表,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8月18日至21日,晋中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将罢免侯伍杰省人大代表职务的事项列入会议议程。中共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同时召开非中共党员通报会,介绍了经中纪委查实的侯伍杰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和拟罢免侯伍杰省人大代表的理由,并分组进行审议。全体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罢免决定。

  8月22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罢免侯伍杰省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报告。9月6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对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侯伍杰省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程序合法,罢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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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临汾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受贿201万被起诉

  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在干部调整及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收受钱物,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达1626536元、美金1万元、港币29万元,约合人民币201万多元,日前由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现年48岁的邵建伟是河北晋州市人,曾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太原市北城公安分局局长、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杏花岭公安分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局长。

  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9年,任帅、吴冰因分别涉嫌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被留置和刑事拘留于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时任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公安分局局长的邵建伟,先后收取二犯罪嫌疑人亲属5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后,为二犯罪嫌疑人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1995年9月至2001年6月,邵建伟利用干部提拔、调整之机,收受28名公安干警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66万元。2001年6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邵建伟在担任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再次利用干部提拔、调整之机,收受贿赂,先后收取临汾市下属的永和县公安局、蒲县公安局、吉县公安局负责人等13名公安干警钱物,共计人民币52.03万元、美元1万元。同时查明,1993年、1999年、2000年,被告人邵建伟在担任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及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分三次非法收取两名私营企业主人民币13万元,价值29万元港币的高档手表5块。 1998年7月,邵建伟得知山西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正在为职工集资建房,遂向该公司总经理提出为其解决一套住房。到交房款时,当时负责给山西汽车集团总公司施工的山西省省建一公司直属分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常某,为邵建伟垫付房款89636元。此后,以其妹邵淑霞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期间,邵建伟将常某的儿子调入杏花岭公安分局。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邵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建伟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在立案前主动退交全部赃款及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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