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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过桥溺水亡 父母告赢镇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5:32 扬子晚报

  本报讯日前,江苏省太仓市法院对闵某、陈某诉太仓某镇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两原告获赔30836.20元。

  2005年7月18日中午,两原告6岁的儿子独自一人路过某镇政府管理范围内的朝阳河桥,当天正值“海棠”台风期间,风力较大,小孩从桥上落入河中不幸溺水身亡。晚6时许,尸体在距桥北约50米处被打捞上来。另查,该河及桥梁系70年代开挖和建造,所建桥为混凝
土结构,属农用车辆和行人共同使用的农用桥梁,桥两侧原有护栏,后被损坏。因为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两原告将建造桥梁的镇政府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所有和管理的桥梁没有护栏,加之台风侵袭,致其儿子掉入河中身亡,并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不能证明小孩从桥上落水。

  法院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管理范围内的朝阳河桥为人车混行的农用桥梁,原有护栏被损坏后未能及时修复,客观上对行人的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根据证人证言,原告之子在回家途中站在桥上看拆桥,由于桥上无栏杆,加之当天受台风影响,风力较大,结合小孩溺水的地点在桥北50米处,而非水生植物中。故小孩在桥上落水的事实可以成立。由于原告之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生活应有监护人监护,事故发生主要系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所致。故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袁霆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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