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专用器材须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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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0:03 新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万佳)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分别听取审议了《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草案)》和《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77C8A46 哈 477C8A46 尔 477C8A46 滨 477C8A46 日 477C8A46 报 477C8A46 报业集团
《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的个体户,应当在收购车辆上悬挂公安部门制发的统一标志。审议内容包括废旧物品收购人员不得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电信通讯、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等六大类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