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启用统一格式供热合同 供热方有义务每日测室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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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0:55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为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采暖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赔偿,兰州市供热管理站近日推出了兰州市首份统一内容格式的供热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供热站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合理配置。用热方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
合同同时规定,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方应及时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用热方有权要求供热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方供热,有权对供热方收取的热费及热价申请复核,有权要求供热方按照供热条例的规定,在采暖期内每日8∶00-23∶00对室温进行一定次数的测量。 如果经核实,因供热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方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方热费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如果用热方逾期交采暖费的,每日要交欠费金额3‰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交费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一些市民表示,有了合同撑腰,如果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就可向供热管理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意见不服的,还可向法院起诉,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