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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执行让人难以释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1:02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北京市朝阳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13个小区,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对16人进行了司法拘留。此事被媒体披露并网络转载之后,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对此事表示难以理解。

  司法应追求“服务内涵”

  面对眼下物业纠纷的普遍性与复杂性,法院应该考虑,从法律角度以灵活、变通、人性化等方式,来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解决问题。比如,法院能否提出,在现行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业主暂时交上欠费,但条件是物业公司也要承诺,待将来针对性法规出台时,依据新法规对业主交上的欠费“多退少补”?再比如,法院能否承诺,业主们只要一人打赢了官司,其他相同事件的受害者可获得同样赔偿,以减轻业主的诉讼之累?如果把司法的“服务内涵”进一步挖掘、落实,比强制执行效果只会更好。

  当前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非常普遍,法院依据并不健全的法律,对物业公司给予支持,并不顾一切地强制执行,无异于将争议空间很大的是非天平彻底倾斜。本来在当事主体中处于被迫接受“强卖”地位的弱势业主,却被法院视同“无赖”,强制执行,这从事理的层面上,让人很难接受。马龙生

  “堵被窝”有损人格尊严

  法院对业主采取“堵被窝”的执行方式值得商榷。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看到这样的景象:面对突如其来的法官,有的业主向邻居借钱还账,有的业主向法官下跪求饶,还有10多名业主衣衫不整地上了“公堂”。

  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业主出于私利拒交物业管理费。赖账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这些欠费不过两三千元的业主,法院有没有必要采取这种粗暴执行方式?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十多种执行措施,比如,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等。既然法律规定了如此多的执行措施,那么法院为何要选择这种损及被执行人人格尊严的“堵被窝”执行方式?江厚良

  “选择性执法”破坏公平

  此事件之恶劣,首先在于这次活动正义性的似是而非。到目前为止,由于我国统一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没有正式出台,就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权利的界限,至今还不太清晰,有很多方面还属于灰色地带。此时,法律之手(其实是执法人员之手)武断地插入此类争端,其法律所必需的正义性就难以保证。

  在面对法律逻辑不清晰的情况时,执法者应该慎重其态度。如果似是而非地参照现有法律,对一些争议事件武断判断和执行,那么就很难让人们不产生“这是选择性执法”的质疑———众所周知,“选择性执法”在多数情况下是对公平的有意破坏,因而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执法行为如果不能一视同仁,如果执法人员做出的姿态让人们产生“家丁”之疑,其行为只是让强势者得利,严重损害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郭之纯

  如果“清欠”也“堵被窝”

  对长时间不交纳物业费,并在物业起诉、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然而联想到拖欠民工工资这一顽疾,就不得不让人感叹:“清欠”时为什么就不能也来个“堵被窝”呢?

  其实,无论是行政执法程序,还是司法程序,都有保证法律效果的强制手段。在我看来,“清欠”的症结还是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力,没有用足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去保护民工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以至于让拖欠民工工资的拖欠者视法律为儿戏,为所欲为。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我们的执法和司法就应该在具体的法律程序中,让每一个公民感觉公平的温暖。希望今年的“清欠”风暴能动真的,刮风下雨,最起码应该像“朝阳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一样对拖欠者“堵被窝”强制执行。 唐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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