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省出招对付拖欠职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2:0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我省即将出台专门性规章,给单位支付工资定规矩,这也是省政府首次就单位支付工资制订专门性政府规章。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已将草案上网公布,向各界征询意见,预计正式规章将很快出台。

  据了解,此规章适用的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
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军队所属的单位与其招用的无军籍人员。

  试用期不低于最低工资

  该草案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劳动者属试用期内的;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原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期支付工资的;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工资的等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乱扣工资

  草案规定,除属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代扣劳动者工资。

  支付周期不得超一个月

  该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每月预付工资,预付标准可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明确标准

  草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工资标准也做了明确: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前款第一、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此外,草案对劳动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与保障、违反规章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群众可通过省法制办网站(www.ahfzb.gov.cn)对草案内容进行浏览,如对草案有意见、建议,可于11月30日前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方式:0551-2602459,传真:0551-2602391。

  (黄显鸿 本报记者 赵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