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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亲人保险公司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2:57 海峡都市报

  N《成都商报》供稿

  本报讯驾驶员撞死自己的父亲,保险公司赔不赔?昨日,四川彭州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无效。法院认为,“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使得“无辜的受害人得不到合理的救济”。

  据介绍,该判决在全国都开创了先例。

  原告

  免责条款

  是霸王条款

  去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一货车车主万某雇用的驾驶员肖某驾车行至彭州白鹿镇路段时发生故障。肖某请同车有修车经验的父亲下车检修,自己坐在车上配合,车突然失控,冲向路边,将肖的父亲压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出事车辆是2003年9月万某买的二手车,万某同时受让了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遭受人身伤亡的受害者。万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保险合同第6条第2项明确约定,“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

  万某认为,上述免责条款显失公平,是“霸王条款”,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被告中保财险铜梁支公司认为,制定该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如果取消这一免责条款,不仅会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增加利用机动车伤人骗保的可能性。

  法院

  违背公平互利原则

  昨日下午2时许,彭州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该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无效。

  判决书详细阐述了判保险公司败诉的几大理由。法院认为,按照通常理解和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其次,该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排除在外,不合理地分配了危险责任,违背了公平互利原则;第三,就该案事实而言,排除了驾驶员肖某故意肇事的可能性。

  法院还认定,只是有投保人签字“确认”看过有关免责条款,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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