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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将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3:10 北京晨报

  读者王女士:看到昨日晨报6版《欠费业主见法警“服软”》一文后,希望能够了解一下《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编者: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
四十一条)。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七条)。晨报记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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