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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不监控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4:28 山西晚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 王冠兴)今后,所有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将被规范管理和监督,随着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11月1日正式实施,应该安装监控设备而没有安装或没有正常运行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省环保局要求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的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自动监控设备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所使用的相关仪器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检测合格的产品,而且要安装在规定的排污口。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若未按期安装设备,将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处罚。而没能实施“三同时”制度的将被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使用,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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