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终止劳动关系后可获生活补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5:22 浙江日报

  通讯员陈政记者毛广绘

  读者:我是杭州的一名农民合同工,现在衢州工作。我于1995年10月进杭州的一家台资企业工作,1999年底下派到衢州分公司,2000年我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转到了衢州。听说省里有规定,2001年之前在外资企业工作的,每做满一年,到合同终止时,要发给一个月标准工资,请问:我到合同自然终止时,可否拿回我原在杭州总公司1996年至19
99年的经济补偿金?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监察处:从你的情况看,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生活补助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即2001年前被外资企业录用的职工可获得生活补助费。

  你是1995年被台资企业录用的职工,后到分公司工作。如果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2001年前你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包括你在杭州总公司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你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计发基数为:2001年9月3日前你最后3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如果该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2001年前你在该分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你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计发基数同上。

  读者: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时,要求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付补偿金?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监察处:严格地说,劳动合同到期应该叫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合同期满后,企业没有和你再签合同的话,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