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间不暖找中介取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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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7:21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烟台10月31日讯(记者张坚栋)供热部门与用户发生供热不暖方面的纠纷后,一般由供热部门独立进行温度计量鉴定。从今年起,烟台市能源监测中心将根据居民的委托,进行室内取暖温度的相关鉴定,用户可以根据具有国家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采暖证据,寻求法律帮助。 烟台市2003年起开始实行城市居民住宅合同供用热管理制度。记者在一份供用热合
据烟台市能源监测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从今年起,如果用户觉得房间采暖温度不够,只要在供热期间室外温度不低于-6℃的情况下,该中心都可以根据居民及供热单位的委托申请,入户进行温度测量,测量结果可以作为第三方的有效法律证据,提交仲裁机构及法院进行裁判。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居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测温,烟台市的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中,只有供热部门如何测量室温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居民委托中介进行第三方取证的相关细则,因此,即使居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取证,具体操作时也难免遭遇法律空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