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 再掀风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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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7:34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0月31日讯(记者李萌博)为配合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省工商局、省公安局决定,从11月1日到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 据了解,在传销被骗人员中,下岗工人、民工等弱势群体占很大比例,受骗后处境更艰难;传销组织对参与者培训“洗脑”,使人沉溺于“发财梦”,破坏了社会伦理道德,
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是:坚决取缔《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三种传销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者;从严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和个人,以及规模大、社会危害严重,跨地区从事传销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清查重点是: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城郊接合部居民楼,以及宾馆、礼堂等公共场所;违规出租房屋、会议室等场所。 ■相关链接 从事传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组织策划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最高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传销参加人员,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作为一名社会公众,只要参与传销就是违法。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萌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