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疗机构不得做药品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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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8:05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杭州10月31日专电《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1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药品使用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退换自己发现的假药劣药,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或为其配置的制剂发布广告。(杨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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