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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市人大出台5个相关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8:05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任轩报道

  本报讯为落实中共上海市委批转《中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充分发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等5个相关工作文件,作为具体落实《若干意见》的工作措施。

  经过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后出台的这5个相关工作文件,从工作层面上加强、规范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服务保障的各项工作,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关于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重点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作了完善和规范,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为一周左右;邀请全体代表列席每年年中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听取和评议市人民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或者受代表小组委托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和人大网站,走访、接待区、县人大代表以及参与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接待选民活动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还明确了代表活动的保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明确了什么是代表议案,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的区别;对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和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进行规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审议和办理意见;承办过程建立责任制,处理过程要与代表联系沟通;办理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应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加强对本市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工作的检查监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共6章32条。对作交办件处理的来信,有关承办单位超过九十日没有回报处理结果的,信访办应当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处理并尽快回报处理情况。对逾期不能办结的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报告交办件办理进展情况,并向信访办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关于充分发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提前了解起草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机关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是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三项主要职责;专门委员会应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就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在此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报告;跟踪督查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后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备案规章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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