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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大火案2787万余元天价赔偿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8:33 法制日报

  10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12·21”常德桥南市场大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爱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爱群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62.9元(法制日报10月26日四版曾作报道)。

  2787万余元的赔偿,对现在已经是一贫如洗的胡爱群一家来说,是遥不可及的“天文数字”。此案一审宣判后几天来,当地舆论哗然。法院该不该作出一个明显执行不了的判决
?胡爱群该不该承担如此之重的赔偿责任?有关部门在此案中是否也应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社会各界众说纷纭。日前,被告人胡爱群的丈夫杜新华已明确表示要上诉,而其辩护律师则表示将要在二审中以不构成失火罪为由为胡爱群作无罪辩护。

  大火遗痛亿元财产化为乌有

  在重建中的桥南大市场建设工地上,记者看到,工人们冒雨在已打完的地基上支起脚手架,在建筑垃圾中,一些被火燎烟熏的残垣断壁依稀可见。

  据记者了解,常德市桥南市场是中南地区最大的市场之一,商品流通辐射湖南、湖北、广西、贵州等省区,经营户来自全国18个省市,尤其以湖南邵东、浙江温州、常德本地的商人为市场中坚力量。作为常德市的一个“金库”,桥南市场每年上缴给鼎城区的税费就达到4000多万元。

  据统计,这次受灾的桥南市场及宾馆等处,过火面积约6万平方米,受灾门面摊位5500多个,涉及经营人员上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87亿元。有的经商户家连生活都出现了困难。

  巨额赔偿愁煞被告人

  经火灾原因调查组的调查、勘查、侦查和技术鉴定,认定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工贸城“12·21”特大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工贸城一层东侧的新华电子器材通讯供应站(即桥南宾馆地下一层9561号门面)北侧,起火点位于该门面的西北角,火灾原因为该处通电状态下14英寸彩色电视机内部故障引起火灾。此次特大火灾事故嫌疑人杜新华(9561号门面业主)、胡爱群(业主之妻)、杜新文(业主之弟)3人已于火灾发生后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22日,鼎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今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爱群在桥南市场停电后,未关闭处于使用状态下的电视机电源就关店离开,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常识性义务,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没有预见,以致引起大火并造成特别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况且,被告人使用的是一台非正规厂家生产的不知品牌的彩色电视机,在店铺密集的火险区域使用,从安全用电的常识角度出发,这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被告人胡爱群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引发某种灾害事故(包含起火)的发生。构成本罪的过失行为并不要求必然违法违规,正常的行为亦可构成本罪。被告人胡爱群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国有财产的损失应负赔偿之责,考虑这一损失系多因所致,故可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胡爱群犯失火罪,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爱群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62.9元。

  鼎城区人民法院法官10月28日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说:“桥南市场的国有财产损失46464771.5元,因为胡在此案件中负主要责任,我们在民事赔偿部分要求其赔偿60%损失,即27878862.9元。”

  该谁负责法院群众各有说法

  据记者了解,桥南市场1992年建成开业,后来不断加修,消防隐患重重。一些经营户反映,桥南市场“开发过度”,在本来是通道的地方却修建了门面,市场的消防通道不畅通,功能区没有隔离开来,消防车无法迅速进入火灾内场,只能在外围喷水救火,结果造成“火烧连营”。1997年这个市场被列为湖南省26个重点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2002年再次被列为湖南省14个重点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政府多次督办,先后投入600万元,整改了部分隐患,但整改不彻底。在这次火灾中,市场投入上千万元建成的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淋、自动报警系统均未发挥作用。市场建成至今,虽然市场经营户、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多次就消防整改提出过意见和建议,但收效甚微。

  几个经营户对记者说,“叫一个一贫如洗的被告人担负两千多万元的赔偿责任,简直是开玩笑,这样的判决毫无意义,缺乏严肃性,既然根本就不能执行又何必判决呢!”“法院将民事赔偿责任全部推给一个毫无赔偿能力的被告,是不是在为政府有关部门推卸责任呢?难道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在几天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此案一审宣判后,许多原桥南市场的经营者并不满意法院的这一判决。

  据了解,火灾发生后,当地有关人员先后被问责。

  2004年12月24日上午,火灾发生的第三天,中共常德市委决定免除吴生元同志的鼎城区委书记职务。

  具体负责桥南市场东大门改造工程报批手续的曾良春,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该工程超越规划部门的审批权限,没有取得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既不提出反对意见也不制止,任其违规动工建设;明知该改造工程新建的桥南宾馆及其裙楼不符合消防要求,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也不提出异议,任其投入使用,造成火势蔓延及损失扩大有一定因果关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法院判处曾良春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律师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失火罪

  那么,在此案中,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管理方和被告人是否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法律界人士谈了自己的看法。

  全国十佳律师、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从相关的新闻报道来看,此次火灾造成这么大的经济损失,与整个市场的管理不善有很大关系,事后,也追究了一些人员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胡爱群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胡在主观上不具有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疏忽大意之过失,她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电视机内部已有故障,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自己未拔掉电视机插头会在通电30分钟后起火,从而导致火灾烧毁整个桥南市场。律师还认为,胡未拔掉电视机插头的行为不违法不违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犯罪行为。胡的行为与桥南市场的火灾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其不构成失火罪。

  湖南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说:“胡主观上没有过错。一般来说,一台电视机就算开一天一夜不关也不会发生自燃现象,电视机自燃只是火灾的诱因而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应该是市场管理方消防意识不强,消防通道不畅通,以至于小火演变成了大火灾事故。俗话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但如果起火点周围修好了隔离带,那火还能燎原吗?因此,我觉得胡不构成失火罪,至于民事赔偿部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者更是脱不了干系。”(本网常德10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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