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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环保执法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9:09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宋鹏霞)环保界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引入一系列新的执法举措,“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与执法成本高”的“一高两低”环保执法难,将有望缓解。

  超标排污就是违法

  今后,违法排污企业再别想着花小钱买“排污权”了。新《条例》明确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是违法行为,而且直接设定了罚则。市区两级执法人员连续发现企业超标行为,可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处理违规运输危险废弃物的行为时,环保执法部门常面临查无实据的尴尬。新《条例》赋予环保部门在一定条件下的暂扣、封存权,今后市环境监察机构执法的底气更足了。

  环保不配套不得上项目

  《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居住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开发商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到明年底,本市现有工业区环保基础设施不配套,将不得引进新项目。

  在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场等环境设施时,各区县选址多在区与区交界处,时有“你区的垃圾,惹了我区居民”的矛盾。对此,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责任制,编制环境规划和区划时,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局意见。一个征求程序,有可能避免本市出现过多环境“三不管”地带。

  “限期治理”不是“豁免”

  环保执法有“限期治理”的规定,但在此前的执法中往往出现治理期限不明确、治理期间监管要求不明确,“限期治理”常常变成了“豁免”。新《条例》明确规定,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要求。对逾期不改正的,可再次处罚。

  企业违法可以曝光

  新《条例》凸显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将使污染企业无处躲藏。《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将定期公布本市违法排污单位名单,以加强舆论监管,督促企业自觉守法。此外,《条例》规定,市民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此外,今后环保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时,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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