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将执行新的《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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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0:00 石家庄日报 | |||||||||
本报唐山电(记者红珊)自12月1日起,唐山市将执行新的《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新《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无害化处理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和场所、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有生猪及生猪
新《办法》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欲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经营的,应当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审查验收、颁发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