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维修行业有了“行为规范” 非法拼改装农机,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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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0:48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陶天成报道昨日获悉,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农机维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行业规范势在必行目前,无锡农机总动力达146万千瓦,拥有各类农机27万台套。全市217个农机维修厂(点)大多数分散在乡村,经营者大都缺乏合法经营意识,开
大修要签书面维修合同《条例》明确市(县)区两级政府的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维修管理中的执法主体地位,把维修网点的审批权限进行下放,规定农业机械一、二、三级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点的行政许可由县(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准。为维护农机维修市场经济秩序,《条例》规定各农业机械维修点:“从事大修和维修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农业机械维修合同”、“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机械负责免费返修”、“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委托方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农机维修活动“五不准”《条例》明确了农机维修活动五项禁止性行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使用不合格零件;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非法拼改装农机的违法行为,明确由农机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