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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启用垃圾管理"凭证制" 离港前须清空船上垃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4:04 东方网

  今天起,上海港将正式启用《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凡在上海港委托具有资质的作业服务单位清除垃圾、粪便的船舶,都将取得《凭证》,船方应按要求保存2年,以备检查。

  到港船舶需排放(清除)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的,应委托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单位进行服务,取得《凭证》并将《凭证》粘贴于《船舶
垃圾记录簿》当日页或妥善保存。办理离港手续时,应报告《凭证》编号;无《凭证》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此举将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止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污染损害上海港水域。

  ■具体可登陆http://www.shmsa.gov.cn;http://www.shanghaiport.gov.cn;http://www.sh1111.gov.cn;http://ww..shcg.gov.cn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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