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启用垃圾管理"凭证制" 离港前须清空船上垃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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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4:04 东方网 | |||||||||
今天起,上海港将正式启用《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凡在上海港委托具有资质的作业服务单位清除垃圾、粪便的船舶,都将取得《凭证》,船方应按要求保存2年,以备检查。 到港船舶需排放(清除)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的,应委托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单位进行服务,取得《凭证》并将《凭证》粘贴于《船舶
■具体可登陆http://www.shmsa.gov.cn;http://www.shanghaiport.gov.cn;http://www.sh1111.gov.cn;http://ww..shcg.gov.cn网站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