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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廉政指数”左右书记去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4:48 光明网

  长沙市纪委日前公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对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组织程序,报市委同意,责令其党委(党组)书记辞职或给予免职”。

  据了解,“考核办法”将采取考核与述职述廉相结合,自查自评、群众民主测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并对“不合格”进行了明确界定,即班子在年度廉政民主测评中落实责任
制和廉洁自律情况“差”票的综合得票率在25%以上的、考核得分明显偏低的、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方面出现恶劣社会政治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等。

  长沙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只要领导班子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不合格”。而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其党委(党组)书记将被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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