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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状告“相好”索要引产费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4:54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陈佳裕/通讯员蔡章蓬/柯憬渊

  本报讯石狮一“二奶”状告“老相好”,要的就是“引产经济补偿费”。昨日,她的这一主张一审得到石狮市人民法院支持。

  连签三份协议

  蔡文某有过一次失败婚姻。1995年他与石狮某小学教师侯某结婚并生一子,连同前妻所产一子,4个人原本生活美满。不想自蔡在外结识女子陈恒某后,一家人从此家无宁日。

  判决书认定,2000年蔡文某受雇外出务工,认识女子陈恒某,不久后两人同居生活。但陈恒某不满足于“二奶”地位,多次威逼蔡文某与妻子侯某离婚。

  2002年8月15日,在一阵打闹过后,蔡与陈签下首份协议,约定蔡须向法院提出离婚,不准与妻儿往来等。随后陈还常到侯某所在学校吵闹,致使侯某无法工作。

  2002年9月18日,蔡侯夫妇在陈恒某威胁下,3人共签第二份协议,约定蔡侯名义维持夫妻关系,蔡和陈同居生活。

  可是平静的日子还过不了一个月,陈恒某发现蔡文某并不如她想象的有钱,于是经常争吵。恰在这时,陈恒某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决然做了流产,并同蔡文某签下第三份协议。

  这份协议说,陈恒某因与蔡文某非法同居怀孕并做引产手术,蔡文某须赔30000元损失费给陈恒某。

  起诉索

  要引产费

  从2003年后,蔡陈两人关系若即若离,协议要赔付的30000元也始终不见蔡文某兑现,为此陈恒某一怒之下,决定把“老相好”蔡文某告上法庭,索要“该得的30000元损失费”。

  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此时蔡文某的妻子也起诉,要求与蔡离婚。

  陈恒某在诉状中认为,她与蔡文某非法同居,蔡致其怀孕并引产,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先前已有赔偿协议,约定了赔偿额,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蔡文某赔给她30000元,证据就是那份协议。

  协议无效

  赔偿减半

  判决书认定,蔡文某与陈恒某所签赔偿30000元协议,是基于非法同居行为产生的,违反我国道德规范,协议无效。

  与此同时,判决蔡文某支付陈恒某15000元,作为致其怀孕引产的经济补偿金。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

  有关审案法官认为,非法同居,包“二奶”等方式,违反我国婚姻法精神,同时违反社会道德。非法同居致对方怀孕,依规定要进行及时的流产或引产处理。女方有费用方面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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