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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养路费部分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5:38 扬子晚报

  本报讯常州市交通部门消息称,根据省交通厅、物价局日前出台的《关于对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货车养路费明年1月起将实行部分调整。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起,全年不报停的载质量10吨以上(不含10吨)的货车,全年一次性缴清养路费,可优惠两个月养路费,但该货车全年不再办理报停手续,还须签订包缴协议。签订包缴协议后,全年可分两次缴纳养路费,即按优惠条件,一次性于年底前
缴清次年上半年、6月底前缴清下半年的养路费,超过上述时间不得办理优惠手续。在包缴年份中车辆发生异动情况均不退费。此外,散装水泥车辆养路费不再减半征收。(战斗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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