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游港澳期间如违法 5年内不准再赴港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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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6:2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1日电据辽宁法制报报道,随着“港澳个人游”的开办,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提醒申请人,对因在港澳地区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辽宁省人员,省公安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在1至5年内不批准其再次赴港澳。 “港澳个人游”的开办,让辽宁省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将更加密切,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通过该报,提醒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申请时间。同时,
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表示,一定要遵守港澳地区的法律。并称,省人员在港澳地区从事非法活动,比如非法滞留、非法就业、从事有伤风化活动或刑事犯罪,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港澳地区的社会稳定,也给辽宁省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对因在港澳地区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人员,省公安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在1至5年内不批准其再次赴港澳。(孙颖杰) 香港文汇报报道也称,辽宁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强调,冀该省港澳个人游居民赴港澳期间要遵守港澳地区法律,向港澳同胞展现辽宁人民的文明形象。 发言人指出,与团队赴港澳地区旅游相比,“港澳个人游”申请材料简化、方式简单、出入境自主,申请人只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和访问签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