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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广电局原局长张小川终审被判17年[图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6:36 中国广播网

  

重庆市广电局原局长张小川终审被判17年[图文]

  张小川在签字

  

重庆市广电局原局长张小川终审被判17年[图文]

  张小川在摁手印

  

重庆市广电局原局长张小川终审被判17年[图文]

  被告人张小川在法庭上

  中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 10月31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小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张小川上诉,维持原判,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小川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5万元。同时,陕西高院终审维持了张小川之弟张天生犯受贿罪和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没收财产3万元和处罚金35万元的判决。

  今年59岁的张小川原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级)、重庆市广播电视局(简称重庆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重庆广电局下属单位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线网络公司)及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电传输公司)董事长,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重庆有线电视台(简称重庆有线台)台长。张小川涉嫌受贿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其弟张天生接受他人请托,让张小川同意购买飞利浦设备,张小川即签字同意购买飞利浦设备,并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事后,为了表示感谢,时讯公司总经理杨某送给张天生5万美元和24万元人民币,张天生也告知了张小川。

  1998年至2003年,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及重庆有线台台长期间,帮助重庆好望传媒文化公司(简称好望公司)承揽到重庆有线台影视频道的广告代理业务。期间,张小川还多次出面协调解决好望公司与重庆有线台在广告代理中的纠纷。该公司经理周某为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小川的"关照",先后11次送给张小川共计11.2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

  1999年至2003年,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广电局局长期间,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广电局播音员董某调到重庆有线台,并将其提拔为重庆有线台广告部副主任、主任、广告经营中心常务副主任。为了感谢张小川在其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并为继续得到"关照",董某先后4次通过张小川之妻王某送给张小川7.5万元。另外,从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张小川还数次接受他人现金共10.3万元和2000美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弟张天生收受他人贿赂款物53万元人民币和5.7万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小川还有60.8万多元人民币、2.7万多美元、1.5万多港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小川还在其任职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在有线网络公司(广电传输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明知国力天星、风范科技和广视高新三家公司均不具备投资资格和实力,违犯国家有关规定,将上述三家公司纳入融资对象且无视有线网络公司评估净资产值为4.3亿多元的事实,不顾广电局内部股东的合法权益,强行通过股东会决议,从而造成广电传输公司49%的国有股权丧失,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张小川还滥用职权违法同意为雷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又给广电传输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多元,其上述行为又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且滥用职权的情节特别严重。

  张天生利用其与张小川的亲属关系,代为转达他人请托事项,经手收受请托人24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的好处费,并告知张小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另外,张天生在担任重庆瑞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作为重庆诺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管理两公司期间,偷税32.49万多元,且其中三个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其行为又构成偷税罪。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张小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张天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罚金35万元。

  一审后,张小川、张天生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小川上诉提出:1、他和张天生没有就收受飞利浦代理商的钱的事情进行沟通,原审判决认定共同受贿不能成立。2、国力天星等三家公司与雷世明没有关系,在网络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国有资产实际并未受损,原判决认定他滥用职权没有依据。

  张天生上诉提出:1、他收飞利浦代理商的钱并未和张小川进行沟通,原审判决认定共同受贿不能成立。2、原审判决认定他是诺德公司实际出资人证据不足,他不应是诺德公司偷税行为责任人;原审判决不予认定他们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的事实属不当,对偷税罪量刑过重。3、原判决计算羁押期限有误。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川、张天生受贿事实、张小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的事实及张天生偷税的事实是清楚的、正确的。所列证据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确实、充分,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对张小川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对张天生上诉提出的原判计算实际羁押期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张天生200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羁押期应从此日计算,原审判决计算有误应予纠正,其余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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