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亲人 保险公司也得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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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6:4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图片说明:庭审现场 驾驶员撞死自己的父亲,保险公司赔不赔?昨日,彭州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一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无效。法院认为,“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
原告: “免责条款是霸王条款” 去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一货车车主万某雇用的驾驶员肖某驾车行至彭州白鹿镇路段时发生故障。肖某请同车有修车经验的父亲下车检修时,车突然失控,冲向路边,将肖的父亲压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彭州市法院判决车主万某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87880元。 出事车辆是2003年9月万某买的二手车,万某同时受让了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的受害者。万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万某认为,上述免责条款是霸王条款,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80%的损失。 保险公司: 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骗保 被告中保财险铜梁支公司派人参与了庭审。保险公司认为,制定该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 保险公司还称,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本案原告签字确认,充分了解了合同的全部条款,保险公司尽到了说明义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并经保监会批准,并非为“霸王格式”条款。 保险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 免责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 昨日下午2时许,彭州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该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030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铜梁支公司没有派人出庭,法院将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排除在外,不合理地分配了危险责任,违背了公平互利原则。 法院还认定,只是有投保人签字“确认”看过有关免责条款,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律部负责人冷晶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这样判决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铜梁支公司收到判决书之后,他们应该会提起上诉。 陈军 郭佳 本报记者 杨在文 摄影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