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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展业主告开发商“把”着地下车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7:21 北京晚报

  本报讯继华清嘉园15号楼业主要求法院确认该楼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遭驳回后,昨天下午,又一起涉及地下人防工程权属的纠纷在朝阳法院安贞法庭上演。此次,华展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将小区开发商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其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的地下车位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而被告方律师称,该地下车位实属人防工程。昨天刚开庭就发生了戏剧性一幕,由于业委会在起诉书中的名称、公章及在小区办备案单上的名称均不一致,庭审还没正式开始就以原告撤诉告终。

  业委会在诉状中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他们对小区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拥有管理权。记者了解到,原先地下车位的管理权被开发商授予了先期物业公司。2004年底,业委会依法更换了小区物业,并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位移交给新的物业公司管理。但开发商以拥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为由拒绝移交地下车位。业委会认为,地下车位属于商品房的配套设施之一,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投资已摊入建房成本,其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闭庭后,被告北辰公司的代理律师齐洪建告诉记者,在1997年北京市人防办签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及1999年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人防工程监督站签发的《人防工程竣工质量核定意见单》中,就明确了小区地下空间的属性为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车库。业委会所诉求的地下车位,现虽用于业主停放车辆,但其人防工程的根本性质并未改变。

  齐律师阐述了自己的看法:现有法律虽然并未对人防工程是否为公共区域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却有“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的规定。在《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中也载明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列入分摊公用面积。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业主交付的购房款中也不包括人防工程的面积。由此可以推论人防工程不属于公共区域,不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不能移交。张蕾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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