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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高估或低估房价最高罚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记者昨日从省建设厅了解到,我省今年12月1日起将施行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新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如果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对房产价格进行估价,有关部门将对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行为结束为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违反这一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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