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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上市公司实施托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0:0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张旭东、毛晓梅)近年来,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低迷,诸如“亿安科技”“中科创业”“银广夏”等一批上市公司危机问题全面暴露,给市场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所谓“危机”上市公司所带来的风险,不仅可能会给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数万名普通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给市场带来震荡,而且还容易引发金融风险,进而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为妥善处置这些“危机”公司风险,避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近日发布的《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妥善处理下,上市公司风险对市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将会消化到最低程度。

  按照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规定,为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支持绩差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改善经营状况。要做好退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依法追究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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