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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说法也有“保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0:33 新晚报

  本报讯(王建春 记者 姜学峰)劳动关系出现争议,讨理却忽视了仲裁时效,结果诉至法庭被驳回。

  李冰原为哈市一家物资公司业务员,1996年初他申请调离该单位,调入、调出单位均在跨系统调转申请表上同意盖章。将档案取走后,李冰向物资公司打了收条。一年后,李冰找到物资公司,称工作未调成,并将个人档案交回,但物资公司拒收,称李冰已调走,并
开具了工人调转介绍信和工资关系介绍信。此后,物资公司一直未与李冰签订劳动合同,李冰也未享受放假职工待遇,为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他曾多次要求物资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去年年末,李冰向区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因超过受理时效,劳动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李冰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无论因劳动争议,还是因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都要受法定时效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李冰在1996年后一直未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且李冰又无其他正当理由。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

  日前,市法院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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