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勒索受害人本人是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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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1: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几名案犯在作案过程中,将受害人手脚捆绑、嘴巴堵住、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实施抢劫。这样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呢?日前,砀山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文波、文平与聂停记(另案处理)预谋对砀山县供电公司文庄变电所职工聂某实施抢劫。2004年2月29日晚,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文庄变电所大门前伺机作案
离开前,文波等人为聂某解开了缠绕的胶带,且威胁聂某不准报案,并向银行卡内存3万元。返回途中,文平在萧县黄口镇一加油站用磁卡电话通知被害人聂某的家人去梨园解救。当晚聂某在文波等人走后半小时,自己挣脱捆绑的绳子返回家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由被告人文波持劫得的银行卡在江苏徐州市一自动取款机上支取1000元,文平分得赃款250元,抢得的手机由文波留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波、文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作案时虽然劫持了被害人,但目的和客观表现是在当场劫财,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及密码后,虽曾威胁被害人再存入3万元的语言,但勒索的对象非第三人,且随后即放弃了对被害人的控制,客观方面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故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称以绑架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波和文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张玉景 本报记者 肖献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