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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小川终审领刑1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1:5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华商报消息“该说的都说了,现在我已无话可说。”面对记者的话筒和镜头,张小川一脸无奈地说。昨日上午,原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小川的上诉被陕西省高院驳回,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小川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同时,终审维持了张小川之弟张天生犯受贿罪和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没收财产3万元和处罚金35万元的判决。

  现年59岁的张小川原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级),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重庆广电局下属单位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重庆有线电视台台长。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重庆有限网络公司及广电传输公司董事长和重庆有线台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家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弟张天生收受他人贿赂价值53万元人民币的财物和5.7万美元。同时,张对其家庭收入超出合法来源的部分——60余万元人民币、2万余美元以及1.5万港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此外,因滥用职权,张给国家造成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其胞弟张天生利用亲属关系,代为转达他人请托事宜,经手收受请托人行贿款24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并在开办公司期间,偷税32万余元。

  今年7月,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西安市中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张小川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张天生犯受贿罪和偷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罚金35万元。一审判决后,张小川、张天生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上诉。昨日,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超 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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