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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不明示可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2:02 海峡都市报

  N《竞报》供稿

  本报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管理通知: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l月15日。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应看清商品标注的内容后再选择购买。如您购买10月15日以后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未标注“复原奶”或“复原乳”相关标志时,可向12315中心投诉解决个人消费问题。同时,在流通领域销售存在此情况的,也可及时拨打“12315”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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