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收“进沪费”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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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2:4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钱培坚)外埠车辆进入上海,该不该缴纳“进沪费”(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这个由地方法规确定的规矩,日前正受到质疑。10月26日,上海卢湾区法院受理了北京市民李刚诉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行政诉讼状。这是继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征收“进津费”被告上法庭后,又一起类似的行政诉讼。 据了解,按照《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外省市进
有法学专家认为,城市道路是政府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纳税人已经为获得此项服务支付了税收、养路费等相应费用,政府对全部城市道路实行第二次收费,违背了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意味着道路使用人财产权遭受损失。而且收过境费的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据上海有关人士介绍,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在内的建设早已不再依赖政府的独立支撑,而是大量采用市场化运作方法,于是出现了“大桥经营权”、“隧道经营权”等专用名词。为了提高城市交通效率,上海市政府近年来采用“赎回”方式收回了各项市内交通道路的经营权,同时相应提高了本市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其每月增加的金额与外埠车辆进沪所需缴纳的通行费完全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