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等部门通报干部入股煤矿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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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3:25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在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通报了国家干部投资入股煤矿典型案例。 一是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党委副书记谢新华于2004年6月以配偶名义在华源煤矿入股14.6万元,攸县黄丰桥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颜志春于2003年7月以配偶名义在阁前老虎冲煤矿入股17万元。在此次清理纠正工作中,上述两人隐瞒真相,搞虚假撤资。
二是河南省伊川县酒后粮管所所长李红义、副所长兼会计卢丽霞挪用公款6万元,伊川县水寨粮管所所长张见豪在原任粮食局面粉厂厂长期间挪用公款12万元,伊川县彭婆镇粮管所所长耿会斌挪用公款6万元,鸦岭粮管所所长高少斌挪用公款3万元,分别以个人名义在煤矿入股。 三是江西省赣县支援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刘正华在任小萍管理区党委书记期间,以转制的名义将小萍乡煤矿转让他人,并利用职务之便暗中入股,共获红利8.2万元。 四是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昌徐先后在建设镇鲤鱼坑3号煤矿、奇韬镇桃舟煤矿投资8.5万元,泉州市公安局天湖山分局治安大队副教导员林再杰在永春830煤矿投资3.5万元,但均未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报告登记。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