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推行效能监察办事推诿扯皮将被“问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4:19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11月1日讯(记者 魏巍)省教育厅人员对基层单位、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工作推诿扯皮或者故意拖延的,将被“问责”。从今天起,《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列出了7种“问责”行为,包括:对基层单位、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工作推诿扯皮或者故意拖延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