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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分为四种类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6:4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面临变革,省公安厅交管局昨就即将出台的《江苏省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召开听证会,将对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同作用进行科学分类,便于办案人员“对号入座”,避免事故认定的主观随意性。

  根据《江苏省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试行)》,将交通过错行为按照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同作用分为突发型、隐蔽型、稳定型、静止型四类,并明确规定不同类别的
交通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办案人员采取“对号入座”的办法,直接确定当事人责任。这一规则否定了目前相当流行且为大部分人接受的两种评判观点,即根据交通违法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认定;或根据对交通秩序和交通管理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认定。相反,这一规则根据过错行为造成的危险、对方能够避让的程度进行评判。如这一规则规定,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属于隐蔽型行为,虽然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如果交通事故主要不是由这些行为造成的,那么这种行为在事故认定时责任不大。出席这次听证会的有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高院、检察院、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南大、东大、江苏警官学院法学教授以及客运公司、驾驶员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在听取了专家的意见后,《江苏省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将进一步予以修订完善。(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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