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川上诉被驳判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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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7:20 扬子晚报 | |||||||||
重庆讯10月3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小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张小川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处张小川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5万元。 今年59岁的张小川原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级)、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下属单位董事长,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重庆有线电视台(简称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其弟张天生接受他人请托,让张小川同意购买飞利浦设备。事后,为了表示感谢,时讯公司总经理杨某送给张天生5万美元和24万元人民币,张天生也告知了张小川。1998年至2003年,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及重庆有线台台长期间,帮助重庆好望传媒文化公司承揽业务。该公司先后11次送给张小川共计11.2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1999年至2003年,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广电局局长期间,将重庆市九龙坡区董某调到重庆有线台,并将其提拔。董某先后4次通过张小川之妻王某送给张小川7.5万元。另外,从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张小川还数次接受他人现金共10.3万元和2000美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小川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一审后,张小川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张小川的上诉予以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