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可托管危机上市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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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7:2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
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的《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称,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证券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责成上市公司予以撤换或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近年来,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低迷,诸如“亿安科技”“中科创业”“银广夏”等一批上市公司危机问题全面暴露,给市场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妥善处理下,上市公司风险对市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将会消化到最低程度。 《意见》规定,为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支持绩差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改善经营状况。要做好退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依法追究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