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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施行 四类对象免收生活垃圾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7:25 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从昨天起,《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四类对象可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记者昨天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收费标准还在审批中。

  城市生活垃圾,即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工业固定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的对象为鹿城、龙湾和瓯海三个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我市以前没有这项收费。9月中旬,曾为此举行过听证会。四类可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分别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失业人员;享受抚恤帮助的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

  与此同时,市区离、退休人员的垃圾处理费将比照从业人员予以减收。

  我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运输、处理成本,合理赢利,兼顾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等原则进行核定。市政府规定,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其按量收费的单位,是以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的生活垃圾处理量;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在册职工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

  据悉,这项费用的收费单位、代收单位在收费场所要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同时要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同意印制的专用发票。(记者芮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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