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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的股东,快快还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7:2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国务院日前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因控股股东严重侵占资金,不少上市公司被“掏空”而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按照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的《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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