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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弱势群体将受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7:53 荆楚网-楚天金报

  本报讯 (记者 艾卿 通讯员 周钢) 昨日,《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江城低保人员、“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4类人群,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其中,“三无”和“五保”对象将实行零起付。据悉,此举将惠及全市34万各类弱势群体。

  救助对象及领取办法

  享受该项救助的对象包括:1.持有本市户口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低保人员);2.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对象(简称“三无”人员);3.农村“五保”对象;4.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

  贫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向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凭《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定期救济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经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领取《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后,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的具体内容

  救助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普通医疗救助是指,贫困对象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医院就医时,将获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普通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住院护理费,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胸透、心电图等六项单项检查费用减免20%;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等。

  贫困对象提供医疗收费单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初审,并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乡(镇)及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最后由街、乡(镇)或由社区居(村)委会直接发放到个人。从提出申请到拿到救助,不超过一个月。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在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在1500-2000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确定。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城市、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均不设起付线。

  194个定点医疗救助

  目前,全市各区将指定一所区中心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不具备治疗6种重大疾病时,可办理转院手续。救助对象没有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市将有194个定点医疗救助医院。

  卫生部门指导配合定点医院和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医疗救助台账,各街、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城乡福利机构也应建立台账和花名册,对医疗救助对象要做到一户一档。医疗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和对象,其医疗救助相应停止。

  目前,武汉市民政、卫生、财政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有关前期工作,预计本月中旬各类贫困人员可以申领《医疗救助卡》。

  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种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由各区自行确定具体标准。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下同)超过起付线的,其超出部分分别给予以下医疗救助,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按20%比率予以救助,其超出部分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在3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急性脑中风、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可按30%比率予以救助,其超出部分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在2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城市、城镇“三无”对象除每人每月享受30元的基本医疗定额补助外,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农村五保对象除每人每年享受50元基本医疗定额补助外,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的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超出部分按30%比率予以救助,但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在1000-2000元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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