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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 ——我市曝光一批违法建设(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8:48 无锡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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