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教师强奸13名小学生 受害者对处女膜提出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9:24 桂龙新闻网

  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以“处女膜是物质”进行索赔。这一诉讼请求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南市检刑诉(2005)124号的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梁宏贤在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利用在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担任班主任的便利,以修改作业或检查身体
为由,将被害人方某等人单独叫到学校三楼复印室或五楼大厅或自己宿舍等地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共奸淫13名女生,猥亵1名。

  方某是被害人之一,她的姑姑告诉记者,方某今年8岁,读小学二年级。今年2月14日,方某在和姐姐聊天中透露出曾经被班主任“耍流氓”,方某的父母仔细询问后得知,班主任经常带她到电脑室并脱掉她的裤子,班上的女生差不多都被叫去脱裤子。方某的父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联系其他女学生的家长于2月16日到南宁市三塘镇派出所报案,2月17日梁宏贤在学校被抓获。2月18日,派出所带受害女生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证明被强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的代理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张树国提出了“处女膜是物质”的观点,并以此为理由提出了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张树国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他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给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元。看似有些荒唐的诉讼请求背后,是推动法条修改,为受害人争取合理补偿的努力。

  “也就是说,因被强奸而以遭受的精神损失为由提出索赔,法院有可能不支持,那如果将处女膜定义为‘物质’,‘物质’遭受了损失,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了。”张树国说。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选稿:梁凯昌作者:王勉 胡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