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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擅自跳车受伤 索赔十万获赔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0:42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梁健中 实习生 吴茵 通讯员 陆丹)一初中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普活动时,擅自跳下乘坐的电瓶车导致颅脑受伤。事后家属向组织活动的广州市果树科学研究所(下简称果树所)和广东粤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简称粤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10万余元。近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擅自跳车的初中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4万余元。

  2004年11月8日,暨南大学附中和粤侨公司组织该校学生参加“科普旅游”活动。该校初一(1)班的学生小明(化名)在乘坐电瓶车时,在车未停稳时便擅自跳下,以致造成颅脑受伤。

  事后,小明的家属认为,小明是在游览时因电瓶车超速行驶不得已跳车的,果树科学研究所安排没有驾驶资格的司机驾车并超速行驶,粤侨国旅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导游陪同,他们没有做好安全提示工作才导致了伤害的发生,遂将两单位告上法院。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定:小明在乘车时候擅自跳车导致了事故发生,其应对自己受伤所造成的损失负70%的责任,果树所、粤侨公司应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小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补课费、精神抚慰金共14846.65元。事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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