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煤勾结五种主要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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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1:08 汉网 | |||||||||
据新华社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逐一以事故查处中的实例归纳出五种主要表现形式。 李毅中说,从调研和分析情况看,官煤勾结的腐败现象实质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主要表现为:
———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小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在调查新疆阜康神龙煤矿“7·11”事故中发现,当地的一名副市长和国有哈密煤业集团的有关负责人投资入股。还有的拿“干股”,分红利。 ———政府官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庇护亲属违法办矿。今年广东梅州大径里公司大兴煤矿发生“8·7”透水事故,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身份竟是国家公职人员。 ———政府官员违规滥用审批权,收受矿主贿赂。 ———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今年3月17日,重庆奉节县苏龙寺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9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县煤炭工业局于2月份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因所在新政乡乡长黄兴才收受矿主贿赂,擅自同意该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恢复生产,引发了矿难。 ———参与或默许、包庇隐瞒事故。今年7月2日,山西忻州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6人。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与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共同谋划,并得到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同意,谎报事故死亡19人,瞒报17人,并将这17具遗体转移到内蒙古等地,以上几人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