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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民乡镇企业局原局长非法集资4900万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5:50 云网

  今日上午,呈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开庭审理富民县乡镇企业局原局长杨兴涉嫌非法集资案。据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查明,杨兴在担任富民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期间,为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先后向公司员工和市民非法集资4900万余元,造成1100万余元没有归还给集资当事人。

  高息为饵集资建车站

  据了解,1985年3月至2003年3月,杨兴一直担任富民县乡镇企业局局长;1993年2月至2004年10月,他还担任昆明富民大厦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经富民县公安局侦查查明,昆明富民大厦成立于1992年,是一集体企业。1997年,经富民县政府部门许可,富民大厦在昆明兴建客运站,即昆明金星汽车客运站,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开业投入运营。1999年5月9日,杨兴被富民县乡镇企业局任命为昆明金星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客运站的生产经营活动。直到2002年2月22日,他才没有再担任昆明金星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

  富民大厦在兴建汽车客运站期间,由于建设资金不足,又贷不到款,富民大厦资金周转出现危机。当时,杨兴在征询个别意见时,富民大厦的一位中层干部建议用集资方式筹集资金,杨兴觉得可行,便召集富民大厦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并决定在内部职工以及关系户中小范围内集资。会后,杨兴就安排中层干部李某设计制作集资凭证,于1996年上半年开始实施集资活动。兴建汽车客运站启动后,杨兴又提出,建设客运站采用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后来,杨兴又召集富民大厦内部职工大会,布置如何集资,要求内部职工每人至少集资5000元,部门经理以上领导不少于1万元,并要求职工在亲戚朋友中广泛宣传,动员社会人员前来集资,越多越好,并承诺年利率不低于10%。

  银监局定性为“非法集资”

  1997年7月1日,正当富民大厦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市民筹集资金时,中国人民银行富民县支行发出通知,要求富民大厦立即停止集资活动,认定富民大厦的集资活动为“非法集资”,要求富民大厦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集资活动及时清偿债务。富民大厦接到通知后,杨兴考虑到新的客运站建设工程已经过半,正急需资金周转,认为不能停止集资活动,便安排财务人员将“集资”变换为“入股”、“借款”形式,并将以前一部分集资人的集资凭证换为“借款”、“入股”收据,继续向社会人员集资。2003年6月后,富民大厦因无能力支付集资人到期本金以及利息等原因,终止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去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认定:“1997年7月1日后,富民大厦以建设昆明金星客运站为名,用‘集资’、‘借款’、‘入股’等方式,分别向富民大厦职工以及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就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

  集资金额近5000万

  据富民县公安局初步侦查认定,富民大厦在1996年至2004年经营期间开展集资、入股、借款,参加集资的总人数达530多人,收集资款49325785.73元。到去年12月31日,尚有1170万余元集资款没有归还当事人。(柏立诚)

  责任编辑: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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