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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窃取“中兴”机密牟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6:15 深圳晚报

  三员工窃取“中兴”机密牟利

  涉案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一年五个月

  本报记者谢隽通讯员凌翔周胡军报道据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昨日透露,因侵犯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三名被告人最近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从2002年11月始,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通讯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实际出资人和负责人张某的授意和组织下,通过招聘、组织原中兴公司的PHS项目研发人员蔡某、高某等人,利用蔡某从中兴公司窃取的技术秘密,组织研发和生产中兴公司同类产品,并向深圳、浙江、厦门等地销售,获取非法利润。

  2004年4月5日,被害单位中兴公司向上海工商部门举报,上海工商部门立即对张某所在的上海某公司的办公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扣留了涉案的电脑主机8台、笔记本电脑3台。同年5月25日,获得举报的深圳市警方在上海将犯罪嫌疑人张某、蔡某、高某抓获归案。同年7月2日,经南山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张某、蔡某、高某三人。

  2005年5月30日,南山区检察院指控张某、蔡某、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南山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蔡某、高某的行为均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及三家涉案公司庭外与被害单位中兴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减少了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故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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